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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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充电产品

发布日期:2025-11-12 10: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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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沪深300B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国金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

  场外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金沪深300份额,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

  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和国金沪深300份额。

  当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在依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和国金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国金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A、份额折算前后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从始至终保持1∶1配比;

  B、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

  第二十二部分 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删除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国金沪深300A份额(或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

  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全部转换为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本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公开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公开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上载明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动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五)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出现重大事件,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出现重大事件,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终止《基金合同》;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体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5、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体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国金沪深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动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2、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九)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情况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9、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0、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31、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2、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转换; (十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3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公开披露(九)澄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还有是不是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公开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完整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公开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做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和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和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和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和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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