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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江法院”)于2026年4月7日裁定受理对杭州泰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泰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因资产处置需要,现邀请各机构参与本案有关资产评定估计中介机构的遴选,详细情况如下:

  泰昕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营销售卖;仪器仪表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价值评估对象为泰昕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非货币性资产等,具体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泰昕公司名下除知识产权外的其他资产等进行实地查勘、盘点、评估,包含但不仅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非货币性资产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做多元化的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观、公正地反映泰昕公司的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和杨毅五金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就资产的变价处置给与专业意见;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或根据法院、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等进行解释、说明

  3. 对管理人后续追回且并入泰昕公司财产的资产做评估,并入基准日报告或单独出具估价报告或评估报告。

  4. 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或破产程序需要对评估时点进行变更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补充说明。

  1. 报名机构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具有资产综合评估的评估资质及能力。

  2. 报名机构应具有对拟评估对象做评估的相关资质,并入选浙江省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

  3. 报名机构应具有从事破产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近三年承接过不少于三个破产案件的评估业务。

  4. 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5. 承诺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评估工作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不来更换,确保对接评估人员能及时反馈、沟通。

  6. 承诺在被选定为评估机构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债务人的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1. 报名机构需在2026年6月10日24时前(以邮寄送到或现场递交日为准)向管理人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报名材料,

  (1)报名机构的简介,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资格证书等。

  (2)近三年全部同类项目服务案例(需提供签署过的同类服务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或相关报告等复印件)。

  (3)针对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规划、人员安排、上班时间及针对本项目的有关建议等。

  (4)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即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含交通差旅费用及各类杂项支出)。

  (5)承诺函,承诺事项包括报名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提交报名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无重大违法记录,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要求的评估工作且不因补充评估内容而额外增加费用。

  3. 联系信息:林律师、胡律师;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2号泰和天辰国际广场5号楼2401室。

  2. 对全面响应管理人要求的报名机构,管理人将考虑报名机构的工作方案,机构规模,评估经验,报价等事项,择优确定评估机构。

  3.如只有一家机构申报且合乎条件的,管理人可直接选定其为服务机构,也有权重新组织选聘。4.最终被选定的服务机构需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签订书面的评估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管理人则视为其放弃资格。选定的服务机构拒绝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放弃资格的,管理人可以直接与备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评估费用报价:可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定估计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收费标准。评估费用报价需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

  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联的费用均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参选单位因报名、评审产生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二)本项目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拟聘请的评估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将与中选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鉴于泰昕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后,该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按照先工作、后付费的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后作为破产费用支付。申报机构一旦响应参与报价,即视为接受该评估费用付费约定,申报机构的报价不可撤回。

  (一)本次选聘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意向报名单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本公告所列泰昕公司的基本情况,供意向参选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三)参选机构的参选文件一旦提交,无论是不是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还;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对于最终选中的评估机构,管理人报滨江法院备案。

  (四)本次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协议的约束效力;本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六)被选中的机构按照管理人提供的评估合同版本签署,认可本公开选聘公告、其提供的参选文件均作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中选的参选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评估合同,否则管理人有权要求中选机构承担成交价10%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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